动物诊疗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有: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许可证》申请表。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动物诊疗许可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农业厅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流程有:

1、申请。申请人向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兽医科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审查,

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诊疗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兽医科。

【法律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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